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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寒起诉方舟子,将春节期间的这个网络热闹话题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。本人作为律师,愿意为各位韩粉、方粉提供一个法律层面的分析意见,供各位陪审团成员(这里是比喻,别误会哦)参考。
一、 诽谤是言论自由的边界——本案的涉及的法理学问题
言论自由(freedom of speech or freedom of expression)是世界各文明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,在我国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。但是任何权利都有限制,有边界。言论自由也是这样一种有限制的权利。例如,任何人的言论不得诽谤他人,即污蔑、谩骂他人,不得传播谣言。诽谤他人的,轻者侵害他人名誉权,重者构成诽谤罪(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)。
在本案中,方舟子的言论主要是涉嫌诽谤(defamation).按照美国学者的一般解释,诽谤是指一个人(1)明知或者应当知道(2)其所述是诽谤性的(defamatory)、虚假的信息,明知传播该信息是错误的(3)仍以语言(包括口头和书面)向第三人传播该信息(言论)的行为。所谓诽谤性的言论。传播的是否是虚假的信息,是通过判断信息(言论)整体上看来是真是假来确定的。例如,有人爆料王学圻和范冰冰如何如何,不管细节是否有出入,如果基本事实存在,那就是真实信息,不构成诽谤,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如何如何,则视为虚假信息。所谓明知或者应当知道,是指一个普通人的标准看来,传播者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故意。
二、方舟子的言论构成对韩寒的诽谤,并可能构成诽谤罪。
本案中,方舟子的言论是否涉及诽谤?按照以上标准,本人认为其言论完全构成诽谤。(一)首先,方舟子传播的信息在整体上可以表达为:署名韩寒的某些作品,不是韩寒所写。这个信息(法律上可以叫作主张)是否真实,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负担的问题。我国法律原则上要求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也就是说方舟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那些作品不是韩寒所写。但从方舟子的文章来看,他所有的论证都是基于推理。他指出:韩寒、韩父、路金波等人的文章对同一事件的回忆有矛盾,少年韩寒所写文章是成年人才能写得出来的老练文章,韩寒英语很差却引用英文等等,但这些都是推论。从法律人的角度看,方舟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(要具有真实性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)证明那些作品不是韩寒所写。(二)对于这一点,从一般人的角度看,方舟子是明知的,至少是应当知道的。(三)很显然,方舟子向第三人传播了这一诽谤性(信息)语言。
方舟子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科学推理和法律推理。科学上的演绎推理,大前提是公理定理,小前提是具体观察到的现象;法律上的演绎推理,大前提是法律规范,小前提是具体的事实。二者看起来似乎没有区别,但其实是有区别的。法律上的推理,大前提必须是全面完整的法律规范,小前提是要有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。
方舟子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:通常一个十六七岁、英语不及格、语文成绩差的少年是不可能具有写作《三重门》那样的知识的(大前提,基于经验,没有事实证明),署名韩寒的《三重门》旁征博引,韩寒那时才十六七岁(小前提),因此《三重门》不是韩寒写的(结论)。这里方舟子的大前提就有问题,万一韩寒就是个天才怎么办?
方舟子企图以科学研究的方法来剖析文学作品,不小心把自己的假设当成事实或者公理,自己给自己挖坑往里面跳,真实有点惨不忍睹啊。
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构成诽谤罪,当然是告诉才处理。也就是说韩寒不告他诽谤罪,就只会当民事侵权纠纷处理。韩寒似乎手下留情。
二、 方舟子不能以其陈述乃意见而非事实来自辩
挺方舟子的粉丝建议方舟子以其言论乃意见而非事实来自辩,我认为完全站不住脚。一组言论,就是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陈述,要看具体内容。如果该言论涉及公众所关注的问题,未明示可能真或者假,且不会被合理地解释为有意传达关于某人的事实,则是意见。上文说过,方舟子全部观点可以表述为:署名韩寒的某些作品,不是韩寒所写。这一陈述是确定的,表述的是一个事实(这里事实是广义的,与意见相对应,不论是否真实。所谓诽谤即传播虚假的事实)。
三、 方舟子不能以韩寒为公众人物来自辩
韩寒是否属于公众人物,尚有争议。假定韩寒是公众人物,方舟子仍然不能以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推论来诽谤。
结论:假定方舟子博客中的文章都是他写的,假定韩寒确实能够拿出那些文稿,且文稿是真实的,方舟子必然败诉。